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程序
(一)申请。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,必须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,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,并提供居民户口薄、居民身份证(复印件);收入证明;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证明;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。
(二)审批。社区居委会对其情况调查后,在居民区进行公示3~5日,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报办事处;办事处将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并核实,再进行公示3~5日,无异议后报民政局;民政局进行入户核实后再公示,无异议后予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。
(三)发放、领取与中止。(1)符合救助条件经民政局审批同意的居民,按差额补助的方法,补助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;(2)保障金补助款按月由银行或指定代发机构发放,保障对象持身份证及存折到指定代发机构领取;(3)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,如月实际收入已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,应主动向所在地居委会申请,逐级审批后,由民政局批准中止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。